藝人丁國琳因臉書遭網友貼文恐嚇,「要好好保護女兒,否則會被送去販嬰集團」,後來網友道歉是開玩笑的,不過丁國琳仍在公司建議下,昨天深夜向基隆警方報案,全案調查中。
基隆市警局深澳坑派出所所長胡玉生表示,藝人丁國琳15日凌晨先電話報案,指自己的臉書(Facebook)上遭網友留言恐嚇,「要好好保護女兒,否則你女兒很快會被帶去販嬰集團」。
警方表示,丁國琳看到留言心生恐懼,留言回覆這名網友「若是開玩笑的請趕快道歉,否則要報警」,丁國琳表示,對方確實有道歉,但在公司建議下仍然向基隆警方報案。
基隆警方調查,丁國琳戶籍在基隆,平時也住基隆,因為害怕女兒遭不測,在公司建議下,昨天深夜返家後親自到深澳坑派出所報案。
胡玉生表示,該名網友應是丁國琳臉書粉絲團會員,才能在上面留言,警方依規定受理後,全案移送分局偵查隊辦理,偵查隊將依電腦IP位址找出留言者,並聯絡到案說明。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簡析網路誹謗案件
案例:
一、高甲男是A大學中文系一年級研究生,班上有十名學生,只有甲男一個人姓高。乙女與甲男是男女朋友。乙女與甲男交往的同時,瞞著甲男劈腿與丙男交往。本來男女交往在婚前是個人自由,優勝劣敗全憑競爭,但丙男在知道了甲男存在後,竟上網到台大ptt. BBS站Hate看版指責:「A大中文系研究所一年級有個姓高的“姦夫“、“讓別人的女友懷孕還讓戴綠帽的人花錢墮胎”」,然後一群鄉民就起哄推文,更進一步辱罵甲男以:「雜碎、爛貨、垃圾、姦夫、禽獸、狗男女、A大學中文系研究所的姦夫、爛人」等,最後該文更轉載至A大學BBS站。甲男被罵了後,才發現自己的女友怎麼另有男友,但已因此事在學校中被同學誤解,更被學弟妹冠上A大中文系之豬,人格名譽受損極大。
二、後來甲男告上法院,丙男極力主張他根本沒有說罵的人是誰,是甲男自己對號入座,其他推文罵人的鄉民極力主張他們不知道罵的人是誰,沒有罵人的意思,只是對於丙男所說的故事情節做評論。
三、法院最後判丙男加重誹謗罪,推文罵髒話的鄉民公然侮辱罪。丙男及鄉民都大喊判決不公,法院沒有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
解析:
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的是「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所以如果沒有具體的故事內容,只是單純的罵髒話,那不是誹謗,而是侮辱。
而法條上的「他人」必須是可以特定的人,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依照誹謗的內容,可以找的出來是誰就夠了。本案因為A大學中文係研究所一年級只有甲男一個人姓高,自然可以找出被誹謗的人,所以丙男辯稱是甲男對號入座,只是強辯之詞。
二、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然侮辱,簡單的說必須是在公開的場合罵人,有人聽見看見被害人被罵,那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而被侮辱的人,要是可以特定的人,也不必指名道姓,只要依照實際的狀況,可以找的出被罵的人是誰就夠了。本案因為丙男已經具體的把「A大中文系研究所一年級有個姓高的」說出來了,但下面推文的鄉民還跟著罵,明顯的有侮辱人的針對性,所以最後還是被法院判決有罪。
三、所以要注意,不要因為網路有匿名的特性,就可以隨意的發表侵害他人權利的言論。不要因為匿名,就失去了自己平時做人的原則及分寸。
=================================================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摘錄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
再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是行為人所為言論,是否有前述免責事由存在,應依下述各點衡量之:
(一)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二)「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就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可見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三)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釋字509號聲請書摘錄
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與公共事務、政治人物有關之報導涉及誹謗時,應由被害者證明報導者具有「實質惡意」,而非由被告證明報導之真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西元一九六四年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乙案以來,早已建立所謂「憲法特權」之免責事由,將妨害名譽之法制「憲法化」,使憲法保障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之規定,落實於妨害名譽之民、刑法體系之中。就有關公務員之誹謗問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所為之報導僅於具有實際惡意 (actual malice) 之情形時,始須接受法律之制裁,且該項主觀要素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
其後其適用範圍及於政治並擴大於政治人物,亦即針對政治人物言行所為之言論,苟該政治人物不能證明記者之報導具有實際惡意,縱其所指與實情有所出入,亦不成立誹謗罪責。
一、高甲男是A大學中文系一年級研究生,班上有十名學生,只有甲男一個人姓高。乙女與甲男是男女朋友。乙女與甲男交往的同時,瞞著甲男劈腿與丙男交往。本來男女交往在婚前是個人自由,優勝劣敗全憑競爭,但丙男在知道了甲男存在後,竟上網到台大ptt. BBS站Hate看版指責:「A大中文系研究所一年級有個姓高的“姦夫“、“讓別人的女友懷孕還讓戴綠帽的人花錢墮胎”」,然後一群鄉民就起哄推文,更進一步辱罵甲男以:「雜碎、爛貨、垃圾、姦夫、禽獸、狗男女、A大學中文系研究所的姦夫、爛人」等,最後該文更轉載至A大學BBS站。甲男被罵了後,才發現自己的女友怎麼另有男友,但已因此事在學校中被同學誤解,更被學弟妹冠上A大中文系之豬,人格名譽受損極大。
二、後來甲男告上法院,丙男極力主張他根本沒有說罵的人是誰,是甲男自己對號入座,其他推文罵人的鄉民極力主張他們不知道罵的人是誰,沒有罵人的意思,只是對於丙男所說的故事情節做評論。
三、法院最後判丙男加重誹謗罪,推文罵髒話的鄉民公然侮辱罪。丙男及鄉民都大喊判決不公,法院沒有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
解析:
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的是「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所以如果沒有具體的故事內容,只是單純的罵髒話,那不是誹謗,而是侮辱。
而法條上的「他人」必須是可以特定的人,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依照誹謗的內容,可以找的出來是誰就夠了。本案因為A大學中文係研究所一年級只有甲男一個人姓高,自然可以找出被誹謗的人,所以丙男辯稱是甲男對號入座,只是強辯之詞。
二、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然侮辱,簡單的說必須是在公開的場合罵人,有人聽見看見被害人被罵,那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而被侮辱的人,要是可以特定的人,也不必指名道姓,只要依照實際的狀況,可以找的出被罵的人是誰就夠了。本案因為丙男已經具體的把「A大中文系研究所一年級有個姓高的」說出來了,但下面推文的鄉民還跟著罵,明顯的有侮辱人的針對性,所以最後還是被法院判決有罪。
三、所以要注意,不要因為網路有匿名的特性,就可以隨意的發表侵害他人權利的言論。不要因為匿名,就失去了自己平時做人的原則及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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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摘錄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
再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是行為人所為言論,是否有前述免責事由存在,應依下述各點衡量之:
(一)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二)「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就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可見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三)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釋字509號聲請書摘錄
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與公共事務、政治人物有關之報導涉及誹謗時,應由被害者證明報導者具有「實質惡意」,而非由被告證明報導之真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西元一九六四年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乙案以來,早已建立所謂「憲法特權」之免責事由,將妨害名譽之法制「憲法化」,使憲法保障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之規定,落實於妨害名譽之民、刑法體系之中。就有關公務員之誹謗問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所為之報導僅於具有實際惡意 (actual malice) 之情形時,始須接受法律之制裁,且該項主觀要素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
其後其適用範圍及於政治並擴大於政治人物,亦即針對政治人物言行所為之言論,苟該政治人物不能證明記者之報導具有實際惡意,縱其所指與實情有所出入,亦不成立誹謗罪責。
Google閱讀器遭駭客濫用散佈惡意網頁
趨勢科技 TrendLabs今日發現針對Google閱讀器 (Google Reader) 所展開的一波惡意攻擊,駭客在社交網站上大量張貼 內含有惡意程式 Koobface 的 Google 閱讀器網頁 URL 以引誘網友點選開啟,一旦開啟即會被植入一隻名為 Koobface 的惡意程式,受感染電腦並將成為 Koobface 殭屍網路的一員。
「Google 閱讀器」是 Google 所提供的一項免費服務,目的是要讓使用者隨時掌握並分享網路上的最新內容。網路犯罪者就是濫用這項分享功能來散播惡意的垃圾連結。
此波攻擊主要是 Koobface 犯罪集團先取得一個 Google 帳號,接著,再製作一個含有假 YouTube 視訊的網頁在網路上大量散播,當受害者點選假的 YouTube 視訊連結,就會被重導至一個遭到入侵的網站,含有另一個假的 YouTube 視訊。這個被入侵的網站會感染使用者電腦,讓受害者變成 Koobface 殭屍網路 (Kooface Bot )的一份子。
截至發稿前,已知大約有 1,300 個非重複的假 Google 閱讀器帳戶遭到 Koobface 濫用,在社交網站上散發垃圾網址。趨勢科技資深技術顧問戴燊表示:「這是網路犯罪者再一次為了牟利而濫用原本充滿樂趣的社交工具,網友在收到來自以企業名義所發送的信件而欲開啟時,建議先開啟防毒軟體中的網頁過濾功能來替電腦安全把關。」
臉書發表意見小心觸法 惡意不實可罰
臉書發表意見再惹爭議!近日網路誹謗和恐嚇頻傳,熱門社群網站臉書成為廣大網友發表意見的網路平台,但其中不乏言論因涉及毀謗而觸法的案例。台北市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今日受訪時表示,憲法雖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僅止保障人民發表個人意見的自由,若惡意捏造假事實或散佈不實謠言,即使在網路上發表,仍是觸法行為。
繼上周「王老師」在臉書發表511末日預言,引發言論自由爭議後,昨天台北市一名南港高工學生,在臉書表示「反六輕」文字和態度,竟使得地方警方上門關切;相似言論糾紛案例還包括,近日藝人丁國琳遭網友在臉書上恐嚇,揚言要傷害其未滿一歲的女兒,以及四月高雄中學學生辱罵高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之女等,諸多的相關事件,讓網路言論自由範圍再次引發討論。
高涌誠表示,憲法第十、十一條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包括意見評論和描述事實兩部分,學生在臉書發布「反六輕」文字,屬發表個人意見之評論,並沒有觸犯刑法,但他也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若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謠言,而使第二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或不當影響,就觸犯刑法310條的毀謗罪。
再以「王老師」事件為例,高涌誠說,有明顯傳播者惡意曲解事實,或惡意傷害他人的證據,才足以構成毀謗罪的成立,在「王老師」發表的「預言」中,沒有明顯捏造事實的證據,因此初步看來應未觸法。
他還強調,在任何網路上公開的部落格或社群網站發布訊息,就符合向第三人傳播的要素,因此,如果在網路散佈不實訊息,會增加使用者觸法的風險。
面對網路霸凌4成學生淡定處之
金車教育基金會今天(12)公佈青少年網路休閒問卷調查,34%的青少年曾在網路上使用不雅文字交談,另外,10個人當中就有1人以上,會在網路上放個人或別人的私密照片,而對於網路霸凌,網友大多視而不見;金車教育基金會提醒青少年,網路留言要謹慎,培養資訊倫理素養。
金車教育基金會選定北、中、南、東12所高中職以下學校,實施網路休閒問卷調查,共回收1495份問卷,結果發現,目前只有2.6%的青少年家庭沒有電腦,在家可上網的比率達到93.2%,不過只有半數的家長會限制孩子上網。
基金會總幹事曾清芸表示,臉書、線上遊戲、線上聊天是青少年上網的三大目的,由於網路的匿名特性,讓青少年可以隱藏身份,表露真實自己,因此,有將近6成的青少年認為網路霸凌嚴重,但卻有大約4成的網友,對網路霸凌選擇「淡定」回應或充當「潛水者」視而不見,另有4成的人會選擇刪除好友或柔性勸導。
調查也顯示,6成以上的青少年玩過線上遊戲,每個月平均花費478元,不過,有7成5的受訪青少年不玩花錢的遊戲。
曾清芸指出,許多青少年已過度依賴網路,只要網路一斷線就會心情不好或不安,他呼籲家長,限制孩子上網的時間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嘗試了解與學習孩子所使用的社群網站,並正視線上遊戲存在的事實,協助孩子建立價值觀,並拉近與孩子之間的數位落差。
臉書真名制 在德國遭控違法
註冊臉書時,新用戶往往被要求填入真名,以避免帳號浮濫與確保個資真實性,但這項看似合理的要求在德國遭控違法。外媒報導指出,德國「司列斯維克-豪斯坦邦」資料保護中心控訴臉書的「真名制」已違反德國資訊傳播法案條文。對此臉書則回應:「毫無意義的控訴!」
根據外媒報導,德國司列斯維克-豪斯坦邦獨立資料保護中心組織(簡稱ULD),頒布法令指稱臉書真名制違法。獨立資保中心表示,臉書要求用戶註冊時須填入真名,已違反德國資訊傳播法案中「服務供應商須允許用戶採用假名」的條例。
ULD官方表示,為確保網路用戶權利及服膺網路保護法,臉書應立即終止真名制的實施。UL臉書發言人則對ULD指控不以為然,並表示將「積極」對抗其指稱的法令。「服務供應商有權在現行監管法律下決定自身的匿名政策。」臉書發言人指出。「這只是在浪費德國納稅人的納稅金!我們認為這項法令控訴不但毫無意義,而我們也將積極對抗。」
臉書認為,真名制是網路營運上的重要機制,除了能與其他社群媒體做出明顯的市場區隔外,同時也能提供用戶更多的個資保障與明確性。然而,外媒指出, 即使強調真名制,臉書上的一切仍非全然真實;今年暑假,臉書親口承認旗下有8300萬筆帳號是造假的,其中用戶為寵物所重複設立的帳號不在少數。
根據外媒報導,德國司列斯維克-豪斯坦邦獨立資料保護中心組織(簡稱ULD),頒布法令指稱臉書真名制違法。獨立資保中心表示,臉書要求用戶註冊時須填入真名,已違反德國資訊傳播法案中「服務供應商須允許用戶採用假名」的條例。
ULD官方表示,為確保網路用戶權利及服膺網路保護法,臉書應立即終止真名制的實施。UL臉書發言人則對ULD指控不以為然,並表示將「積極」對抗其指稱的法令。「服務供應商有權在現行監管法律下決定自身的匿名政策。」臉書發言人指出。「這只是在浪費德國納稅人的納稅金!我們認為這項法令控訴不但毫無意義,而我們也將積極對抗。」
臉書認為,真名制是網路營運上的重要機制,除了能與其他社群媒體做出明顯的市場區隔外,同時也能提供用戶更多的個資保障與明確性。然而,外媒指出, 即使強調真名制,臉書上的一切仍非全然真實;今年暑假,臉書親口承認旗下有8300萬筆帳號是造假的,其中用戶為寵物所重複設立的帳號不在少數。
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此就不敢再按讚。
不少人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認同的發文都會按讚,但有一個潮店員工在臉書上抱怨公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而只是按讚就被告的許小姐,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說完全沒有留言回應,更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 給許小姐,說不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 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箱,也沒有再回應。
臉書威脅攻擊小學 加州男被捕
美國洛杉磯警局發言人今天表示,1名男子涉嫌在臉書威脅攻擊「多所小學」,還提到康乃狄克州上週發生的校園屠殺案。他已經遭到加州警方逮捕。
24歲的班加揚(Kyle Bangayan)昨天在父母的洛杉磯住所被捕,警方還起出9把槍枝,包括多把步槍和手槍。
洛杉磯警局發言人佛蘭契(Richard French)指出,班加揚自己的住處位在洛杉磯以東約50公里處的波莫納(Pomona),警方在這裡沒找到任何武器。
他並表示:「威脅訊息發布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並未鎖定特定學校,但有提到14日康乃狄克州發生的校園槍殺案。」
「嫌犯班加揚被捕的地方起出9把槍枝,包括數把步槍、1把獵槍、數把手槍和彈藥…他位於波莫納的住處則沒搜到任何武器或相關證據。」
另1名警方發言人霍爾(Venus Hall)表示,班加揚發布的威脅訊息針對「多所小學」,但她未進一步說明有多少小學被點名與到底是哪些學校。
24歲的班加揚(Kyle Bangayan)昨天在父母的洛杉磯住所被捕,警方還起出9把槍枝,包括多把步槍和手槍。
洛杉磯警局發言人佛蘭契(Richard French)指出,班加揚自己的住處位在洛杉磯以東約50公里處的波莫納(Pomona),警方在這裡沒找到任何武器。
他並表示:「威脅訊息發布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並未鎖定特定學校,但有提到14日康乃狄克州發生的校園槍殺案。」
「嫌犯班加揚被捕的地方起出9把槍枝,包括數把步槍、1把獵槍、數把手槍和彈藥…他位於波莫納的住處則沒搜到任何武器或相關證據。」
另1名警方發言人霍爾(Venus Hall)表示,班加揚發布的威脅訊息針對「多所小學」,但她未進一步說明有多少小學被點名與到底是哪些學校。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網路援交
張理良平日除了忙於大學研究所的課業,就是喜歡上網與網友聊天,去年二月間,他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化名「國二女找緣」的女學生「小瑄」,他們先聊了一陣子,然後小瑄向他表示,因為想買價值上萬元的名牌包包,可是父母給的零用錢不夠,聽同學的慫恿,上網找人「幫忙」,張理良看到之後當然瞭解她的暗示,於是立刻和她談好價錢,二人於是相約當晚在某家汽車旅館見面。
初見面時,張理良從她的外表無法判斷小瑄的實際年齡,但是心中懷疑小瑄可能未滿十六歲,但是美女當前,他認為機不可失,即使小瑄果真是未滿十六歲,亦在所不惜,立刻與小瑄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張理良很爽快地付了錢,原本以為是雙方各取所需,事情結束走人拜拜。
沒想到事隔不久,張理良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小瑄的父親,他最近發現張理良竟然和他十五歲的女兒發生性行為,怒不可抑,打算要把這件事情告訴他就讀的學校以及家人,並要向警方提出告訴。
初見面時,張理良從她的外表無法判斷小瑄的實際年齡,但是心中懷疑小瑄可能未滿十六歲,但是美女當前,他認為機不可失,即使小瑄果真是未滿十六歲,亦在所不惜,立刻與小瑄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張理良很爽快地付了錢,原本以為是雙方各取所需,事情結束走人拜拜。
沒想到事隔不久,張理良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小瑄的父親,他最近發現張理良竟然和他十五歲的女兒發生性行為,怒不可抑,打算要把這件事情告訴他就讀的學校以及家人,並要向警方提出告訴。
網路上不得毀謗他人名譽
宋小文是某大學機械系三年級的學生,也是機車一族,舉凡上學出遊都是靠他的野狼一二五。某日,宋小文前往居家附近的一家機車行,詢問有關機車輪胎的價錢,但是當天他並沒有在該機車行更換機車輪胎。
事後,他在某網站留言版上,發表了一篇標題為「黑店」的文章,該文章的內容是有關他詢問該機車行機車輪胎的心得感想,該文章中指稱該機車行是「黑店」,以及「將二手胎整理得跟新的一樣,還拿來當作全新輪胎賣」等,具體指責該車行誇大商品的效果,並抬高售價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該文章還以該機車行的老闆ㄒ恤背後印著「非常機車」的字樣,調侃該老闆「應該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的吧!」。
該機車行老闆王大宇原本並不知道被人上網批評,後來經由上網友人的告知,並將宋小文的文章列印下來給他看,王大宇得知後氣憤難耐,認為宋小文在網站留言版上張貼內容不實的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並任人轉寄散佈,已經嚴重損害他的商譽,導致該機車行生意一落千丈,王大宇先是向該網站留言版的版主提出抗議,其後並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提出毀謗罪告訴,並要求宋小文賠償損失新台幣十萬元。
事後,他在某網站留言版上,發表了一篇標題為「黑店」的文章,該文章的內容是有關他詢問該機車行機車輪胎的心得感想,該文章中指稱該機車行是「黑店」,以及「將二手胎整理得跟新的一樣,還拿來當作全新輪胎賣」等,具體指責該車行誇大商品的效果,並抬高售價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該文章還以該機車行的老闆ㄒ恤背後印著「非常機車」的字樣,調侃該老闆「應該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的吧!」。
該機車行老闆王大宇原本並不知道被人上網批評,後來經由上網友人的告知,並將宋小文的文章列印下來給他看,王大宇得知後氣憤難耐,認為宋小文在網站留言版上張貼內容不實的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並任人轉寄散佈,已經嚴重損害他的商譽,導致該機車行生意一落千丈,王大宇先是向該網站留言版的版主提出抗議,其後並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提出毀謗罪告訴,並要求宋小文賠償損失新台幣十萬元。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今天是中部某大學這學期開始上課的第一天,同學們結束了將近三個月的歡樂暑假,返回學校準備開始這學期的課程。周美麗與許小倩是心理系二年級的同班同學,也是學校宿舍同寢室的室友,她們很高興該校早在幾年前就完成了「
e-campus
」網路系統,使得她們在暑假期間,便可以利用該網路系統的學生選課功能,上網完成選課並列印選課清單,各自完成了這學期的選課作業,不必在註冊當天一大早排隊人工選課。
周美麗早上起床第一件事,便是打開校園網路上她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赫然發現一封標題名為「成功入侵!再見了!」的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並沒有任何內容或署名,周美麗正感到不解,室友許小倩發現她也收到這封相同的電子郵件,結果該校全體師生當天都收到這封相同的電子郵件。
學校發現茲事體大,立刻經由該校電子計算機中心的網路管理人員加以調查,發現該校學生網路選課系統,於開學前一天遭到駭客入侵。經過清查的結果,發現網頁內容一切正常,並未遭到任何的破壞,為了維護校園網路的安全,學校還是向警方報案。
其後,經警方調查結果發現一名名叫胡立德的該校退學生涉有重嫌,胡立德上學期因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而遭退學,胡立德不但未自我反省,反而懷恨在心,由於其在校期間曾經在該校教務處打工,得知該校學生網路選課系統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在這學期學校開學的前一天深夜,他利用網咖中的電腦上網,侵入該校學生網路選課系統,以便加以報復,但是他只是瀏覽了以往同班同學們的選課清單,並未加以任何破壞。
周美麗早上起床第一件事,便是打開校園網路上她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赫然發現一封標題名為「成功入侵!再見了!」的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並沒有任何內容或署名,周美麗正感到不解,室友許小倩發現她也收到這封相同的電子郵件,結果該校全體師生當天都收到這封相同的電子郵件。
學校發現茲事體大,立刻經由該校電子計算機中心的網路管理人員加以調查,發現該校學生網路選課系統,於開學前一天遭到駭客入侵。經過清查的結果,發現網頁內容一切正常,並未遭到任何的破壞,為了維護校園網路的安全,學校還是向警方報案。
其後,經警方調查結果發現一名名叫胡立德的該校退學生涉有重嫌,胡立德上學期因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而遭退學,胡立德不但未自我反省,反而懷恨在心,由於其在校期間曾經在該校教務處打工,得知該校學生網路選課系統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在這學期學校開學的前一天深夜,他利用網咖中的電腦上網,侵入該校學生網路選課系統,以便加以報復,但是他只是瀏覽了以往同班同學們的選課清單,並未加以任何破壞。
施放電腦病毒
程利宏就讀某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眼看學期即將結束,幾個星期以來,程利宏將他的時間與精力,全部投注在專題研究期末報告的撰寫上,為了求得精確無誤的研究數據,他利用他家中的桌上型電腦,一遍又一遍的試算。
正當他的研究工作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他突然發現他的電腦「中毒」了,電腦當機而完全無法使用,讓他心急如焚,最後差一點延誤了繳交報告的最後期限。
暑假中,他想到這次有驚無險的經驗,讓他對於「電腦病毒」產生了許多好奇,他上網瀏覽了很多介紹有關電腦病毒的資訊,以及歷次電腦病毒造成危害的重大事件,他開始嘗試利用自己撰寫電腦程式的能力,也撰寫了一個病毒的電腦程式。
為了測試這個電腦病毒的威力,並且蔽人耳目以防止自己的身份曝光,他以匿名申請了一個免費的電子郵件信箱,利用網咖中的電腦發了一封標題為「地獄秘笈, For your eyes only 」的電子郵件,夾帶這個名為「地獄秘笈」的電腦病毒附加檔案,傳送給許多他認識或根本不認識的「地獄」線上遊戲的愛好者。
因為好奇而開啟該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的收信人,他的電腦主機中便會被植入這個電腦病毒,造成該電腦常常發生無預警的自動關機,最後終至無法開機,許多電腦使用者因而損失慘重。
正當他的研究工作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他突然發現他的電腦「中毒」了,電腦當機而完全無法使用,讓他心急如焚,最後差一點延誤了繳交報告的最後期限。
暑假中,他想到這次有驚無險的經驗,讓他對於「電腦病毒」產生了許多好奇,他上網瀏覽了很多介紹有關電腦病毒的資訊,以及歷次電腦病毒造成危害的重大事件,他開始嘗試利用自己撰寫電腦程式的能力,也撰寫了一個病毒的電腦程式。
為了測試這個電腦病毒的威力,並且蔽人耳目以防止自己的身份曝光,他以匿名申請了一個免費的電子郵件信箱,利用網咖中的電腦發了一封標題為「地獄秘笈, For your eyes only 」的電子郵件,夾帶這個名為「地獄秘笈」的電腦病毒附加檔案,傳送給許多他認識或根本不認識的「地獄」線上遊戲的愛好者。
因為好奇而開啟該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的收信人,他的電腦主機中便會被植入這個電腦病毒,造成該電腦常常發生無預警的自動關機,最後終至無法開機,許多電腦使用者因而損失慘重。
架設自殺網站
吳小安家住新店,他患有憂鬱症,過去並曾有自殺未遂的紀錄,由於與妻子相處不睦,兩人經常吵架,最近更遭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因此吳小安終日無心工作,流連網咖以排遣心中的鬱悶。
朱中宏家住高雄,從小文靜內向,喜怒哀樂不形於色,總讓人摸不清他的想法。他大學畢業後也沒有交女朋友,原本在一家補習班任教,最近不知何故辭了去工作,整天關在房間裡上網耗時間。
家住新竹的黃大隆,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退伍後找了幾份工作,都做不久就離開了。幾個月前,在附近一家家具行工作,卻因為與女友分手,心情不好而辭職,整天待在家裡上網,與網友聊天或玩線上遊戲,很少出門。
他們三人原本都不認識,但是卻都上網瀏覽名為「唐亮哲與五箇寫手」與「陶子的美麗與哀愁」的網路部落格,其留言版上的內容,「請教我怎麼死法?有哪些死法最好?」,還有人相約「有誰要燒炭的?一起吧!」,內容令人膽顫心驚。
三人因為在該網站聊天室聊天而認識,時常彼此分享自己痛苦的心情,由於該部落格內提供了許多自殺的方式及訊息,有人更在網站上鼓勵大家去自殺,以結束自己活著所受的痛苦,三人心有同感而萌生自殺的念頭,有一天便以手機簡訊相約在一間汽車旅館的房間內,以燒炭的方式一起自殺身亡。
朱中宏家住高雄,從小文靜內向,喜怒哀樂不形於色,總讓人摸不清他的想法。他大學畢業後也沒有交女朋友,原本在一家補習班任教,最近不知何故辭了去工作,整天關在房間裡上網耗時間。
家住新竹的黃大隆,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退伍後找了幾份工作,都做不久就離開了。幾個月前,在附近一家家具行工作,卻因為與女友分手,心情不好而辭職,整天待在家裡上網,與網友聊天或玩線上遊戲,很少出門。
他們三人原本都不認識,但是卻都上網瀏覽名為「唐亮哲與五箇寫手」與「陶子的美麗與哀愁」的網路部落格,其留言版上的內容,「請教我怎麼死法?有哪些死法最好?」,還有人相約「有誰要燒炭的?一起吧!」,內容令人膽顫心驚。
三人因為在該網站聊天室聊天而認識,時常彼此分享自己痛苦的心情,由於該部落格內提供了許多自殺的方式及訊息,有人更在網站上鼓勵大家去自殺,以結束自己活著所受的痛苦,三人心有同感而萌生自殺的念頭,有一天便以手機簡訊相約在一間汽車旅館的房間內,以燒炭的方式一起自殺身亡。
網路販毒
胡忠信今年二十一歲,他認為他上大學根本就是個錯誤的決定,但是由於當年在父母親的期盼與壓力下,不得不順從父母的要求,他放棄自己學木刻的理想,而離家到北部上大學。
結果事實證明,由於他對於所有的課程都沒有興趣,所以經常蹺課而迷上了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年下來,不但輸光了父母親所給的全部生活費,還積欠了地下錢莊新台幣十五萬元的借款。
在討債公司的催討壓力下,胡忠信決定鋌而走險,利用一個免費的及時通訊帳號,便在網咖中上網販賣時下年輕人流行吸食的「搖頭丸」毒品。張盈真則是某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今年十五歲,經常逗留於網咖店,在網咖店裡,結交了許多嗜好不良的朋友,漸漸染上吸毒的習慣而不能自拔。
某日,她經由及時通訊的對話,得知胡忠信是販賣「搖頭丸」的藥頭,心中暗自竊喜,為了滿足自己的毒癮,張盈真向胡忠信購買了 100 顆的搖頭丸,二人於是相約在某家 KTV 內的包廂見面交貨,張盈真並當場服用搖頭丸,兩個人被臨檢的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結果事實證明,由於他對於所有的課程都沒有興趣,所以經常蹺課而迷上了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年下來,不但輸光了父母親所給的全部生活費,還積欠了地下錢莊新台幣十五萬元的借款。
在討債公司的催討壓力下,胡忠信決定鋌而走險,利用一個免費的及時通訊帳號,便在網咖中上網販賣時下年輕人流行吸食的「搖頭丸」毒品。張盈真則是某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今年十五歲,經常逗留於網咖店,在網咖店裡,結交了許多嗜好不良的朋友,漸漸染上吸毒的習慣而不能自拔。
某日,她經由及時通訊的對話,得知胡忠信是販賣「搖頭丸」的藥頭,心中暗自竊喜,為了滿足自己的毒癮,張盈真向胡忠信購買了 100 顆的搖頭丸,二人於是相約在某家 KTV 內的包廂見面交貨,張盈真並當場服用搖頭丸,兩個人被臨檢的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家長關懷女子上網須知
莊宗穎與他十二歲的弟弟成長在一個單親家庭中,他的母親是個忙碌的生意人,一個人單獨經營一家小吃店,忙於生計的她與孩子們相處的時間少之又少,她早上出門時,孩子們還沒起床,晚上回家時,孩子們都已經睡了,對孩子的管教只能順其自然,有時真感到力不從心。
今年考上國立大學的莊宗穎,為了減輕母親的經濟負擔,並為母親分勞,下了課就回家料理家務,並照顧弟弟的生活起居及輔導他的課業,最近莊宗穎發現他弟弟迷上了網路,他每天放學回家後,便將自己關在房間內整晚「掛」在網路上,常常忘了吃晚飯,學校的家庭作業也都是應付了事,莊宗穎不禁擔心弟弟在網路上去一些色情網站或交到壞朋友,他擔心弟弟如果學壞了,母親一定會怪罪於他。
莊宗穎雖然自己有網路使用的經驗,但是對於即將步入青春期的弟弟,他究竟應用什麼方式輔導弟弟的上網行為,以免弟弟不要在網路上迷失自我或遭到不法份子的傷害呢?
今年考上國立大學的莊宗穎,為了減輕母親的經濟負擔,並為母親分勞,下了課就回家料理家務,並照顧弟弟的生活起居及輔導他的課業,最近莊宗穎發現他弟弟迷上了網路,他每天放學回家後,便將自己關在房間內整晚「掛」在網路上,常常忘了吃晚飯,學校的家庭作業也都是應付了事,莊宗穎不禁擔心弟弟在網路上去一些色情網站或交到壞朋友,他擔心弟弟如果學壞了,母親一定會怪罪於他。
莊宗穎雖然自己有網路使用的經驗,但是對於即將步入青春期的弟弟,他究竟應用什麼方式輔導弟弟的上網行為,以免弟弟不要在網路上迷失自我或遭到不法份子的傷害呢?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
簡功浩就讀於某國立大學企業管理系,在他的記憶裡,已經不記得上次到郵局寄信是何年何月的事了,因為平時他都用家中 ADSL 寬頻? MSN
即時通所附設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與朋友連絡,寄送與收發電子郵件既免費又快速,還可以夾帶各種格式的電子檔案,同學生日或慶祝節日時,還可以寄送電子賀卡,與同學或朋友聯絡感情。
但是,電子郵件信箱中的垃圾郵件卻是他的一大困擾,他平均每天大約都會收到三十封左右的垃圾郵件,為了避免自己的信箱被這些垃圾郵件所灌爆,平均每天都要花許多時間刪除這些從未認真看過的廣告信,這些廣告信的內容真是五花八門,很多是色情網站的廣告,有些是賣化妝品、減肥藥,有些是賣金融商品,銀行貸款等,讓他真是刪不勝刪,而且越來越質疑這些垃圾郵件的合法性。
今天剛回到家中的簡功浩,打開電子郵件信箱後,發現仍然是一堆廣告垃圾郵件,盛怒之餘,立刻打電話向他所用的 ISP 公司抱怨,沒想到對方竟回應說,因為目前管理垃圾郵件的法案還沒有通過,所以目前無法可管,只能建議他下載過濾垃圾郵件的軟體加以防堵外,並沒有其他有效的方法。
但是,電子郵件信箱中的垃圾郵件卻是他的一大困擾,他平均每天大約都會收到三十封左右的垃圾郵件,為了避免自己的信箱被這些垃圾郵件所灌爆,平均每天都要花許多時間刪除這些從未認真看過的廣告信,這些廣告信的內容真是五花八門,很多是色情網站的廣告,有些是賣化妝品、減肥藥,有些是賣金融商品,銀行貸款等,讓他真是刪不勝刪,而且越來越質疑這些垃圾郵件的合法性。
今天剛回到家中的簡功浩,打開電子郵件信箱後,發現仍然是一堆廣告垃圾郵件,盛怒之餘,立刻打電話向他所用的 ISP 公司抱怨,沒想到對方竟回應說,因為目前管理垃圾郵件的法案還沒有通過,所以目前無法可管,只能建議他下載過濾垃圾郵件的軟體加以防堵外,並沒有其他有效的方法。
網路銀行的故事
網路銀行的故事
家住台北,辛苦了二十幾年的歐巴桑,好不容易積蓄了60多萬元,存在銀行戶頭裡,可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以外,存款竟然也和天、人一樣,會瞬間歸零。歐巴桑急壞了,她的一子一女都成了她的出氣筒,因為兒子喜歡打線上遊戲,女兒喜歡玩聊天室。這一子一女還真的是鼻子摸著,氣也不敢吭。報案後,刑事警察局專家親自登門拜訪歐巴桑問案,她才知道原來不只是她倒楣,還有另外6個人也一樣。就這7個人存款加起來,約六千多萬瞬間消失。本來,還有第8位受害者,存款超過1億4千萬,也要被盜領,靠著銀行經理的機警,即時攔截下
,才抓到住在花蓮專門領款的「車夫」。三個月後,刑事警察局終於破案。原來這7位受害者,喜歡到PChome網站下載免費的「身分證號碼產生程式」,製造假身分去登錄會員看線上即時股票。
家住台北,辛苦了二十幾年的歐巴桑,好不容易積蓄了60多萬元,存在銀行戶頭裡,可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以外,存款竟然也和天、人一樣,會瞬間歸零。歐巴桑急壞了,她的一子一女都成了她的出氣筒,因為兒子喜歡打線上遊戲,女兒喜歡玩聊天室。這一子一女還真的是鼻子摸著,氣也不敢吭。報案後,刑事警察局專家親自登門拜訪歐巴桑問案,她才知道原來不只是她倒楣,還有另外6個人也一樣。就這7個人存款加起來,約六千多萬瞬間消失。本來,還有第8位受害者,存款超過1億4千萬,也要被盜領,靠著銀行經理的機警,即時攔截下
,才抓到住在花蓮專門領款的「車夫」。三個月後,刑事警察局終於破案。原來這7位受害者,喜歡到PChome網站下載免費的「身分證號碼產生程式」,製造假身分去登錄會員看線上即時股票。
晶片卡的故事
晶片卡的故事
一位男子,平日無事就上網,也買資訊專業書籍回家閱讀,就這樣邊看邊讀邊上網邊請教人家,竟然養成寫程式破解晶片卡的專長。 晶片卡是什麼?就是最新的提款卡,提款卡正面有一片小小的長方形的金色的東東,就是晶片。(。財政部和銀行都宣稱無法破解的晶片卡,已經被我們這位仁兄破解了11道關卡,還剩下最後1道放在銀行電腦裡的關卡沒破而已。要不是這位仁兄拿偽卡去提款機領錢被吃卡而拍到,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也不會知道民間破解晶片卡的速度已經到了這樣快的地步。 所以呢:任何晶片卡遺失了(包括提款卡、現金卡、信用卡、健保卡、新國民身份證),一定要儘快向發卡銀行或相關單位報遺失,不要以為晶片卡不能破解,就慢慢來沒關係!
一位男子,平日無事就上網,也買資訊專業書籍回家閱讀,就這樣邊看邊讀邊上網邊請教人家,竟然養成寫程式破解晶片卡的專長。 晶片卡是什麼?就是最新的提款卡,提款卡正面有一片小小的長方形的金色的東東,就是晶片。(。財政部和銀行都宣稱無法破解的晶片卡,已經被我們這位仁兄破解了11道關卡,還剩下最後1道放在銀行電腦裡的關卡沒破而已。要不是這位仁兄拿偽卡去提款機領錢被吃卡而拍到,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也不會知道民間破解晶片卡的速度已經到了這樣快的地步。 所以呢:任何晶片卡遺失了(包括提款卡、現金卡、信用卡、健保卡、新國民身份證),一定要儘快向發卡銀行或相關單位報遺失,不要以為晶片卡不能破解,就慢慢來沒關係!
按「讚」也被告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
(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
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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